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聲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豐企業有限公司、甲○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林錫煌 相 對 人 乙○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宗 相 對 人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心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零伍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下同)九 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三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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