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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古振暉

  • 當事人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即其昌工程行與被告丁○○○即其昌工程行、丙○○、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盛 被   告 丁○○○即其昌工程行 丙○○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盛 右原告與被告丁○○○即其昌工程行、丙○○、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 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陸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叁拾玖元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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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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