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盛 被 告 丁○○○即其昌工程行 丙○○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盛 右原告與被告丁○○○即其昌工程行、丙○○、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 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陸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叁拾玖元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