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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六三號

返還公司蓋章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威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
昱鑫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好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公司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

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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