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О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О一號
- 原告
- 甲○○○明泉水電工程行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
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О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
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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