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郭文通
- 法定代理人余立雄
-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送達代收人 賴永逸 右原告與被告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九百二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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