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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郭文通
  •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送達代收人 賴永逸 右原告與被告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九百二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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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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