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乙○○○元誠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九萬二千零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零一十三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