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六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六О號
- 原告
- 榮聯交通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聰綿
- 訴訟代理人
- 許祐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陸元
,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六О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陸元
,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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