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八四號 再 審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再 審被 告 丁○○ 右再審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丁○○間就給付保險金提起再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七十七條之十四及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裁判費,復依同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徵收一千元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