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八四號
- 再審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再審被告
- 丁○○
右再審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丁○○間就給付保險金提起再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七十七條之十四及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裁判費,復依同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徵收一千元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