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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八四號 再 審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再 審被 告 丁○○ 右再審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丁○○間就給付保險金提起再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七十七條之十四及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裁判費,復依同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徵收一千元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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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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