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范宜樺

  • 當事人
    乙○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號 原    告 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宜樺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二千二百零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徐源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