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號
- 原告
- 乙○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宜樺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二千二百零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二千二百零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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