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乙○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號 原 告 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宜樺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二千二百零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徐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