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甲○○○德興水電五金材料行、劉全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甲○○○德興水電五金材料行 被 告 劉全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 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 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全企業有限公司、丁○○、乙○營造有限 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千八百七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八 百七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進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