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房屋開設龍興商行,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 )二千元,一年給付租金一次,房屋租賃所得稅扣繳憑單業已寄達原告,詎被告 迄今仍不給付九十年房屋租金二千二百八十元及九十一年房屋租金二萬四千元, 合計二萬六千二百八十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租金二萬六千二百八十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之妻合夥加盟福客多超商在台北縣蘆洲市○○路九十六號 一樓(下稱系爭房屋)開設龍興商行,惟系爭房屋為福客多超商向原告承租,並 非被告向原告承租,被告僅借用系爭房屋作為申請報稅及請領統一發票之用,其 後被告與原告之妻拆夥,雙方因細故發生不愉快,原告遂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