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一五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一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房屋開設龍興商行,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二千元,一年給付租金一次,房屋租賃所得稅扣繳憑單業已寄達原告,詎被告迄今仍不給付九十年房屋租金二千二百八十元及九十一年房屋租金二萬四千元,合計二萬六千二百八十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租金二萬六千二百八十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之妻合夥加盟福客多超商在台北縣蘆洲市○○路九十六號一樓(下稱系爭房屋)開設龍興商行,惟系爭房屋為福客多超商向原告承租,並非被告向原告承租,被告僅借用系爭房屋作為申請報稅及請領統一發票之用,其後被告與原告之妻拆夥,雙方因細故發生不愉快,原告遂對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