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八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郭慧珊、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八六二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八六二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三十一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後當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郭慧珊 法院書記官 李祥銘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繳款通知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祥銘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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