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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三二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何清富何清富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 被告
    丁○○○住丙○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三二四О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住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三二四○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富 法院書記官  林同啟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小額貸款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同啟 法 官 何清富 右正本係按原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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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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