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О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О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聖揚企業社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