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五九號 原 告 鎮鳴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萬居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六千八百零八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二千六百零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二千五百六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徐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