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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四六一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桂美張桂美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四六一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四六一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當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鄧思辰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欠費催繳函、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鄧思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鄧思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桂美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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