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郭文通、郭文通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 被告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二四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二四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下午三時八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郭文通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貸款申請書、小額貸款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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