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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張維君

  • 當事人
    被告 乙○○○鴻運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鴻運工程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 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壹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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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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