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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返還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原告
合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元月五日參加被告公開招標之「丁○○○社區兒童遊戲場、社區標示牌、地下停車場出口採光罩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已繳納押標金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投標結果原告以一百十八萬元標得該工程,兩造已成立工程契約,依約定及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由被告向主管建築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申請建造及雜項執照,惟被告並未履行申請之義務,復以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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