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 原告
- 合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元月五日參加被告公開招標之「丁○○○社區兒童遊戲場、社區標示牌、地下停車場出口採光罩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已繳納押標金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投標結果原告以一百十八萬元標得該工程,兩造已成立工程契約,依約定及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由被告向主管建築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申請建造及雜項執照,惟被告並未履行申請之義務,復以系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