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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返還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上訴人
合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二千四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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