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一號
- 上訴人
- 合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二千四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