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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元, 折合銀元參萬伍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 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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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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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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