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元, 折合銀元參萬伍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 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