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元,
折合銀元參萬伍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
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