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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О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一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元,

折合銀元參萬伍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

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郭慧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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