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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七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郭錦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聖揚企業社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貳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

參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郭錦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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