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聖揚企業社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貳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
參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七號
右原告與被告聖揚企業社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貳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
參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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