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聖揚企業社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貳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 參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