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三七號
- 原告
- 甲○○○德興水電五金材料行
- 被告
- 劉全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
- 被告
- 定代理人 丁○○
- 被告
- 乙○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
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全企業有限公司、丁○○、乙○營造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八百七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