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進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
甲○○○德興水電五金材料行
被告
劉全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
被告
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

  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全企業有限公司、丁○○、乙○營造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八百七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