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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七五號

原告
鼎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亮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黃義芳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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