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二號
- 上訴人
- 大照貿易有限公司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丙○電機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乙○○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電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仟壹
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