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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郭文通

  • 原告
    張淑貞即長旺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張淑貞即長旺工程行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十二萬六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四百三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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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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