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三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薛智隆 原告前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 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 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