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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五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五二號

原告
乙○○○○宏勝吊車起重行
送達代收人
張榕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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