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和通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