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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柯彩燕

  • 當事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丁○○甲○○○○和通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和通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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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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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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