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四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四四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 被 告 同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