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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二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二號

上訴人
大照貿易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丙○電機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電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仟壹

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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