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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九О三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朱盈吉朱盈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九О三號

原告
丙○○○商業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住高雄
被告
蔡欲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九О三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八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丙○○○商業辦公大樓住戶規約、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朱盈吉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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