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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甲○○與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右原告與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元,折 合銀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元,折合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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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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