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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五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
張淑貞即長旺工程行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十二萬六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四百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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