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張淑貞即長旺工程行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十二萬六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四百三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