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郭憲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廣運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