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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郭憲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廣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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