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一一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郭憲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廣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