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四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四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原告與被告乙○○發有限公司、丁○○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