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四五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原告與被告乙○○發有限公司、丁○○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