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原告與被告乙○○發有限公司、丁○○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