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五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五二號
- 原告
- 乙○○○○宏勝吊車起重行
- 送達代收人
- 張榕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