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五二號 原 告 乙○○○○宏勝吊車起重行 送達代收人 張榕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