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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上訴人
乙○○ (即原告)
被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21,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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