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9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訴 訟代理 人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