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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9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訴 訟代理 人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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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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