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8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680號

原告
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無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區○○里○○○街848號1樓,有原告起訴狀內所載之被告公司地址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