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680號
- 原告
- 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無際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區○○里○○○街848號1樓,有原告起訴狀內所載之被告公司地址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