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簡字第368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虹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智豪律師
- 被告
- 英商承岱名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被告對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確曾具狀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就被告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有所脫漏,自應予以補充。本件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