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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8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簡字第368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被告
英商承岱名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被告對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確曾具狀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就被告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有所脫漏,自應予以補充。本件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8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