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3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錥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95年5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