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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1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1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佃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允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雄簡字第7145號民事第1 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合併核定為新台幣483,59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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