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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8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8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明銳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號3樓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

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15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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