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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7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惠玲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群億海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78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26日下午3 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黃惠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            │算日及利率        │
├─────────┼──────┼──────┼─────────┤
│QB0000000│新臺幣參拾陸│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玖仟捌佰伍│十月二十日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苓雅分行          │拾肆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六計算之利息。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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