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1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豐律師
- 相對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陳旦
- 相對人
- 金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聰字
- 相對人
- 日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志銘
-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成傷,起訴請求相對人依法對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並已申請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照片、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其聲請核符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