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乙○○、原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原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以為釋明,復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有該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