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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8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84號

聲請人
進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中郵局第二十八支局第二七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領回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4423號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以台中郵局第28支局第276 號存證信函通知對相對人,於函達20日內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無訛,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附記:請於三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達備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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