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一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黃國川
- 當事人即 乙○開發有限公司、前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甲○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即 乙○開發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東曙 原告前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甲○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國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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